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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500511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28 期 2865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0、12、13、16、16-1、18、20、21、22、23、24 條
旨: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桃園市政府辦理「永安漁港增設圍堤工程」第二階
段環境影響評估界定評估範疇、審查(含後續變更)、監督及處分等事項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桃園市政府辦理「永安漁港增設圍堤工程」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界定評估範疇、審查(含後續變更)、監督及處分等事項,並自即
          日起生效。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委託事項包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6 條之 1、第 18 條、第 20 條至第 24 條暨同
              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第 13 條、第 22 條之 1、第 25 條、第
              28  條、第 32 條、第 36 條至第 38 條規定辦理本案相關環境影響
              評估書件之界定評估範疇、審查、監督及處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含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資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重新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
              容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因應對策與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資料等。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臺北市中
              華路一段 83 號),電話(02)2311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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