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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500317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3 條
旨:
關於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
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組織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主    旨: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該案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應迴避之對象,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執行疑義
              ,本署已於本(105) 年 4  月 12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50028011 號
              函回復在案。
          二、該函說明六已明確敘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第
              2 項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
              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因此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
              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
              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
              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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