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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30007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8 期 34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5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18 條
旨:
基於尊重法院判決意旨,廢止「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
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該計畫應繼續
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主    旨:廢止本署 99 年 9  月 2  日環署綜字第 0990080213 號公告之「中部科
          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以下稱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本案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以下稱環評),廢止之審查結論自本署依環評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
          定公告本案環評報告書及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摘要送達之日起,失其效
          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5  款、第 125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
          。
公告事項:一、基於尊重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120  號判決意旨,並落實踐
              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稱環評法)就第二階段環評所賦予具公益性
              質之公眾參與程序,及為防止當地居民程序參與公益之危害,爰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2263 號判決理由(二)3 略以:「行
              政處分違法與否尚有爭議,若合於廢止要件者,自得為廢止」之意旨
              ,廢止本署 99 年 9  月 2  日環署綜字第 0990080213 號公告本案
              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下稱 99 年審查結論),並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另定失效日期。經提本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決議應繼續進行
              第二階段環評,補充第二階段環評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程序所得
              以提供之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
          二、99  年審查結論自本署依環評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本案環評
              報告書及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摘要送達之日起,失其效力,不另行
              補償。
          三、前項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前,開發單位應依 99
              年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切實執行,並由本署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環評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監督及追蹤。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9 年 9  月 2  日環署綜字第
  0990080213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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