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8 期 3440 頁
基於尊重法院判決意旨,廢止「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 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該計畫應繼續 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主 旨:廢止本署 99 年 9 月 2 日環署綜字第 0990080213 號公告之「中部科 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以下稱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本案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以下稱環評),廢止之審查結論自本署依環評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 定公告本案環評報告書及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摘要送達之日起,失其效 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5 款、第 125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 。 公告事項:一、基於尊重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120 號判決意旨,並落實踐 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稱環評法)就第二階段環評所賦予具公益性 質之公眾參與程序,及為防止當地居民程序參與公益之危害,爰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2263 號判決理由(二)3 略以:「行 政處分違法與否尚有爭議,若合於廢止要件者,自得為廢止」之意旨 ,廢止本署 99 年 9 月 2 日環署綜字第 0990080213 號公告本案 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下稱 99 年審查結論),並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另定失效日期。經提本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決議應繼續進行 第二階段環評,補充第二階段環評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程序所得 以提供之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 二、99 年審查結論自本署依環評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本案環評 報告書及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摘要送達之日起,失其效力,不另行 補償。 三、前項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前,開發單位應依 99 年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切實執行,並由本署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環評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監督及追蹤。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9 年 9 月 2 日環署綜字第 0990080213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