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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000045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旨: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環署綜字
  第 1080087962A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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