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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09900654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38 期 18389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99 年秋字第 27 期 16 頁
雲林縣政府公報 99 年 08 月份 122 頁
澎湖縣政府公報 99 年第 10 期 114 頁
雲林縣政府公報 99 年 09 月份 1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旨:
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發布後,若有第
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者,則應依該標準規定辦理,如有非屬該法
所定之情形,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者,則依行政程序法規
定辦理之

全文內容:一、因本署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四十條第
              一項訂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完成之開發行為,事後於開發行為進行
              中或完成後,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之規定者之辦理方式,本署九十六年九月十日環署綜字第○
              九六○○六七五二一號令應予補充。
          二、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認定標準修正發布後,有認定標準第四十條第一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依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其他非屬認定標準第
              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者
              ,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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