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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 09900198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96 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22 條
旨:
為落實綠色採購之推動,確保採購作業正確執行,機關於辦理採購作業時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6、96 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於招
標文件載明相關事項辦理,有關採行優先決標予提供環保產品廠商或允許
價差優惠方式,則由機關擇一辦理

主    旨:為落實機關綠色採購之推動,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辦理,以確保採購作業正
          確執行,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請  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採購以公開招標方式作業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 1  項】。機關所擬定、採
              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
              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 2  項】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
              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 3  
              項】。」(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規,網址(公共工程委員會政
              府採購法規查詢,網址 http://www.pcc.gov.tw/ )。
          二、各機關為落實推動綠色採購,欲採購環境保護類產品,且採公開招標
              作業時,應注意前項法規(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訂定,並得依「政
              府採購法第 96 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
              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
              惠」辦理。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
              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
              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
              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第
              1 項】。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
              品,準用前項之規定【第 2  項】。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
              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第 3  項】。」(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規查詢,網址 htt
              p://www.pcc.gov.tw/)。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第 3  項所訂之「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
                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環保
                產品)包括下列 3  類:
                1.第 1  類:指該產品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
                  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取得該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
                  可或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本
                  辦法第 3  條請查閱,例如:環保標章產品)。
                2.第 2  類: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
                  保署認定該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
                  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
                  法第 4  條請查閱)。
                3.第 3  類: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
                  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 6  條請查
                  閱,例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
          (二)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文件明定
                相關事項,且不得排除提供非環保產品之廠商參與投標;有關採行
                優先決標予提供環保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方式,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由機關擇一辦理。另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
                格之訂定)及本辦法第 9  條(不適用之採購)規定。
          四、行政院自 91 年核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要求行政院各部會
              及地方政府配合推動,每年訂定指定項目採購比率目標,並辦理執行
              成果評核,評核成果將函知各機關外,發布新聞稿,並公布於網站供
              各界周知。為提升機關綠色採購成效,強化應用網路加強機關綠色採
              購管控及加強採購流程管理,並將綠色採購成果及比率公布於申報系
              統外,另分別於每月、每季、每半年以電子郵件通知業務承辦人、承
              辦單位主管、機關首長,俾利機關加強辦理,以達到年度目標。
          五、本署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業於 94 年 8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
              940060342 號函公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2 條」明定「為促進資
              源回收再利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
              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
              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第 1  項】。
              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
              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 2  項】。」前
              開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可至本署環保法
              規查詢系統查詢,網址:http://www.pcc.gov.tw/)。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
          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考選
          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院暨部會行處局署、省市及
          縣市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署秘書室、直轄市及各縣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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