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7 期 32742 頁
臺北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44 條第 2 項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五條第二 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 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