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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324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環境保護法令彙編 (83年10月版) 第 348 頁
環境保護法令彙編(八十五年五月版)第 935-936 頁

相關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1 條
旨:
某市議會附帶決議:有關汽機車之排煙污染應廢除目測判煙方式,改用儀
器檢測之疑義
全文內容: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目測逕行舉發,由目測訓練
              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其對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放之粒狀
              污染物之判定,視同儀器檢查」。
          二  有關台中議會附會附帶議決廢除目測判煙取締交通工具所排放粒狀污
              染物乙節,有違  貴府公布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四條「縣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令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之規
              定,則台中市議會之附帶議決自屬無效。
          三  汽車排放粒狀污染物之稽查,包括靜態 (即儀器) 及動態 (即目測判
              煙) 二種檢查各執行機關均按實際需要,選擇使用,而目測判煙乃引
              用美國家管制黑煙之方法,因柴油車排煙污染大多於道路行駛時發生
              ,其原因多為超載,車輛缺乏保養、急踩油門等,由此可知施以靜態
              無負載之態下,雖經儀器檢驗合格,卻無法保證於行駛中冒煙不會超
              過排放標準,故在行駛中以目測取締,更具真實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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