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7 期
公告自 110.02.04 起至 111.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 院辦理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機車車型排 氣審驗合格證明之申請案件審查及核發等相關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辦理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機車 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申請案件審查及核發等相關業務。 依 據: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 辦法第 19 條。 二、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8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