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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80037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30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8 條
旨:
若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生煤相關管制自治條例,則其規範之管制項
目不得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燃料種類
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相牴觸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牴觸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
              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前揭規定明定燃料種類
              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強化源頭管理。
          二、生煤管制自治條例係依地方制度法所訂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
              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另同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
              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三、倘貴局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生煤相關管制自治條例,則其規範之管制項
              目不得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燃料種類
              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相牴觸,並應依前揭規定之程序發布,以強化轄
              區內燃料源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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