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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300138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5 條
旨: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之營建工程,營建業主
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繳費作
業即可
主    旨:貴局函詢所轄○○局辦理相關災害搶修工程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是否得免計逾期申報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
              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
              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之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經核定費額後,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之期
              限繳納至指定金融機構。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
              並限期繳納,其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加計利息。另查同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之營
              建工程,營建業主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指定
              期限內完成申報繳費作業。本條項主要在規範緊急搶修或人民遭遇緊
              急危難,須緊急辦理之營建工程,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
              ,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費作業。
          二、本案貴轄○○局第○○處○○段辦理「○○段池端監工站轄線 102  
              年度省道預約經常性構造物災害搶修工程」訂有開口合約,依前述規
              定,倘其係屬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
              規定辦理之營建工程,得於契約書所載開工日前報經貴局同意後,於
              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繳費作業,倘未依貴局指定期限內辦理繳費者,
              應依前述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以符合規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
              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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