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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 字第 0980091603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97 期 297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8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相關業務之受託機關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9  月 18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7 日止,委託環科工
          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
          知等相關業務。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8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事項,包括:(一
              )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審查、核定、通知補件、
              現場查核暨溢繳、補繳、退費及相關通知事宜。(二)辦理固定污染
              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建置申請案審查、現場查核、檢測查驗
              相關附件及補件通知作業。                                    
          二、本署依規定委託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相關業務,期程自 98 年 9
              月 18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7 日止。該公司服務地點:台北市忠孝
              東路 4  段 280  號 8  樓,電話:(02)277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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