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97 期 29758 頁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8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相關業務之受託機關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9 月 18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7 日止,委託環科工 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 知等相關業務。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8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事項,包括:(一 )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審查、核定、通知補件、 現場查核暨溢繳、補繳、退費及相關通知事宜。(二)辦理固定污染 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建置申請案審查、現場查核、檢測查驗 相關附件及補件通知作業。 二、本署依規定委託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相關業務,期程自 98 年 9 月 18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7 日止。該公司服務地點:台北市忠孝 東路 4 段 280 號 8 樓,電話:(02)2775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