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68 期 26124-26125 頁 花蓮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18 期 50 頁
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 、核定及通知等相關業務之受託機關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8 月 6 日起至 99 年 8 月 5 日止,委託康城工 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 核定及通知等相關業務。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8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事項,包括:(一 )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之審查、補件、現場查核 暨溢繳、補繳退費及相關通知事宜。(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 費帳目核對。(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作業通知等。 二、本署依規定委託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自 98 年 8 月 6 日起至 99 年 8 月 5 日止。該公司諮詢窗口服務地點:(一)台北縣板 橋市三民路 2 段 37 號 12 樓之一 電話:(02)29631668;(二 )高雄市中山二路 260 號 9 樓,電話:(07)5377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