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10 期 43 頁
指定春元車輛科技有限公司為執行汽油汽車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之檢驗測定機構
主 旨:公告新增本署指定執行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之檢驗測定機構。 依 據: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汽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 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指定春元車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橫岡下 36-3 號;電話:(03)411-6364)為執行汽油汽車符合交通工具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之檢驗測定機構。 二、指定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97 年 5 月 3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