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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60049699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26 期 2047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九十六年度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
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事項之委託單位
主  旨:公告委託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九十六年度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
          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事項。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八條第一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辦理九十六年度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事
              項,包括:(一)辦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案件
              審查、補件、現場查核及通知事宜。(二)辦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
              機物「自廠排放係數建置」申請案審查、現場查核、檢測查驗及附件
              通知作業。自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五月三日止,依規定委
              託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仁愛路四
              段 109  號 8  樓,電話:(02)27753919。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
              制處,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 41 號,電話:(02)23117722  轉
              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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