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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500016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 期 1467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7 期 8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修正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環署空字第○九二○○○九九五七A號公告之委託
期間延長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主    旨:修正本署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環署空字第○九二○○○九九五七A號公告之
          委託期間延長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09957A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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