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 期 1467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7 期 86 頁
修正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環署空字第○九二○○○九九五七A號公告之委託 期間延長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主 旨:修正本署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環署空字第○九二○○○九九五七A號公告之 委託期間延長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09957A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