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7 卷 3 期 11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9 期 57 頁
辦理「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之受理申請、審核、驗證及核章事 項業務權限委託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事宜
主 旨:本署辦理「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之受理申請、審核、驗證及核 章事項業務權限委託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第十一條 。 公告事項:一 委託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委託事項: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 驗證核章」之受理申請、審核、驗證及核章事項業務。 三 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