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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20092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7 卷 1 期 213-214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3 年第 2 期 83-84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3 期 26-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將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業務權限委託辦理事宜
主    旨:本署將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業務權限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
          械工業研究所、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
          研究所辦理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  委託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委託事項:
           (一)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類,委由財團法人工業
                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委
                託檢驗項目包括:
                1 排氣行車型態檢驗。
                2 排氣惰轉狀態檢驗。
                3 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
                4 曲軸箱吹漏氣檢驗。
           (二) 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類,委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機械工業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委託檢驗項目
                包括:
                1 排氣行車型態檢驗。
                2 排氣惰轉狀態檢驗。
                3 排放粒狀污染物檢驗。
                4 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
                5 曲軸箱吹漏氣檢驗。
           (三)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類,委由財團法人車輛
                研究測試中心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辦理,委託檢驗
                項目包括:
                1 輕型車排氣行車型態檢驗。
                2 重型引擎排氣行車型態檢驗。
                3 柴油車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檢驗。
                4 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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