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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200268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7、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標秘字第○九二○○○四五五一一號
              函。
          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主要係針對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產
              生之粒狀污染物加以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期藉由經濟誘
              因之方式,間接減少粒狀污染物之污染。倘營建工程有產生粒狀污染
              物之虞者,均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備註欄說明,「
              其他營建工程」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
              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上述所稱「零星營建
              工程」,係指涉有砂石、土方作業之小型營建工程。又「其他營建工
              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其繳納方式
               (含繳費時機及期數) 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
          四、依建築法第七條所稱雜項工作物或第九條所列行為,倘未涉有砂石、
              土方作業,無產生粒狀污染物之虞,即非屬前述「零星營建工程」。
              另有關受電變壓器及支架之換修、實驗室試驗桌整修、防竊監視設備
              安裝、壁磚脫落補修、廁所盥洗設備與壁磚換修、室內天花板換裝與
              隔間油漆、屋頂施作環氧樹脂防水等,倘未涉及粒狀污染物之排放,
              則可免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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