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6 卷 2 期 115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14 期 55 頁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審查及核發業務 權限委託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主 旨:本署「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審查及核發 業務權限委託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委託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委託事項: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柴油及替代清潔燃 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簡稱柴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 證明) 」之申請案件審查及核發業務。 三 法規依據:「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 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十九條。 四 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5 年 1 月 5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01648 號公告,修正委託期間延長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