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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20007511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6 卷 2 期 115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14 期 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審查及核發業務
權限委託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主    旨:本署「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審查及核發
          業務權限委託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委託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委託事項: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柴油及替代清潔燃
              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簡稱柴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
              證明) 」之申請案件審查及核發業務。
          三  法規依據:「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
              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十九條。
          四  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5 年 1  月 5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01648  號公告,修正委託期間延長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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