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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 1111043145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9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4 條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自 111.05.17  起至 112.12.31  期間,委託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禹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群和環安有限公司、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汎美檢驗
科技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精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華科技檢驗
股份有限公司及衛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至 112  年全國環
境樣品檢測」之相關作業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群
          和環安有限公司、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汎美檢驗科技有限公
          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興工程顧問社、精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
          司及衛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至 112  年全國環境樣品檢測
          」之相關作業。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 9  條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8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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