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91 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自 111.05.17 起至 112.12.31 期間,委託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禹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群和環安有限公司、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汎美檢驗 科技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精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華科技檢驗 股份有限公司及衛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至 112 年全國環 境樣品檢測」之相關作業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群 和環安有限公司、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汎美檢驗科技有限公 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興工程顧問社、精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 司及衛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至 112 年全國環境樣品檢測 」之相關作業。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 9 條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8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