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3 期 3762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污染源管制及專案列管之稽 查督察計畫有關廢(污)水、廢棄物及飲用水等樣品檢測工作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配合本署辦理污染源管制及專案列管之稽查督察計畫有關廢( 污)水、廢棄物及飲用水等樣品檢測工作。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 準第 9 條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8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