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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 10100109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5 期 46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公告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固定
污染源等空氣污染物委託採樣檢測事宜及資料管理等相關工作之受託機構
,期間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精○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環境科技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配合本署辦理固定污染源等空氣
          污染物委託採樣檢測事宜及資料管理等相關工作。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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