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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 10000102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旨:
「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改制為直轄市
後,有關各項環保許可證件繼續有效,無須全面換發或改註。有效期間內
申請辦理因應改制之地址變更者,亦免收證書費

全文內容:為因應臺北縣升格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
     合併改制直轄市,而致地址變更,基於便民措施且未涉及原申請內容及設
          施功能之變更,有關環保許可證照之效力及相關換照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項環保許可證件繼續有效,無須全面換發或改註。
          二、各項環保許可證件有效期間內,辦理變更或展延時一併辦理地址變更
              ;如由業者主動申請且僅辦理因應改制之地址變更者,免收證書費。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9  年 1  月 9  日環署督字
  第 109000247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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