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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10911816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208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3 條
旨:
公告「委託科技部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並自 109.
10.28 起生效

主    旨:公告「委託科技部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並自公告日
          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暨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合稱受委託機關)依
              「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如附表)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
              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本署 109  年 9  月 14 日環署水字第 1091158267 號公告自本公告
              日起停止適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環署水字
  第 1111144090 號公告,自 111  年 10 月 3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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