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208 期
公告「委託科技部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並自 109. 10.28 起生效
主 旨:公告「委託科技部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並自公告日 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暨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合稱受委託機關)依 「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如附表)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 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本署 109 年 9 月 14 日環署水字第 1091158267 號公告自本公告 日起停止適用。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環署水字 第 1111144090 號公告,自 111 年 10 月 3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