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75 期 19163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等 規定,公告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8.04.22 起至 108.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 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水污染防治 查證工作如下,該基金會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辦理事業或畜牧業放流 水採樣與檢測事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二、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工作,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 基金會配合本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執行。 三、委託查證區域: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金門縣 。 四、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財團法人環境資源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 2 段 1 號 9-10 樓,電話:02-25150369 ,傳真:02-25150340 。 五、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電話:02-23117722 分機 2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