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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10800281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75 期 1916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等
規定,公告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8.04.22
起至 108.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
          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水污染防治
              查證工作如下,該基金會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辦理事業或畜牧業放流
              水採樣與檢測事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二、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工作,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
              基金會配合本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執行。
          三、委託查證區域: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金門縣
              。
          四、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財團法人環境資源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 2  段 1  號 9-10 
              樓,電話:02-25150369 ,傳真:02-25150340 。
          五、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電話:02-23117722 分機 2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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