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71 期 18345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 項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8 年 4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 1 日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水 污染防治查證工作如下,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辦理事業或畜牧 業放流水採樣與檢測事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二、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工作,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配合本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SGS) 執行。 三、委託查證區域: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宜蘭縣、花蓮縣及連江縣。 四、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美商傑明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67 號 9 樓,電話(02)8712-6801 。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水質保護處(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 8 樓,電話(02)2311-7722 分機 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