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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1080026718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71 期 183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
項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8  年 4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
1 日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水
              污染防治查證工作如下,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辦理事業或畜牧
              業放流水採樣與檢測事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二、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工作,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配合本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SGS) 執行。
          三、委託查證區域: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宜蘭縣、花蓮縣及連江縣。
          四、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美商傑明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67  號 9
              樓,電話(02)8712-6801 。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水質保護處(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 8  樓,電話(02)2311-7722 分機
              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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