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65 期 39829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中部科學園區第四 期(二林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 、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之受託機構
主 旨:自即日起委託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 二林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 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受委託機關辦理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中部科學園區 第四期(二林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 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環署水字 第 1091158267 號公告,自 109 年 9 月 14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