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23 期 50395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苗栗 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主 旨:修正「公告本署委辦苗栗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 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苗栗縣轄管河川-苑裡溪、房裡溪之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本署委辦 苗栗縣政府辦理。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環署水字 第 1030108612C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