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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10500820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92 期 4283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6 條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地面水體劃定水區及水體分類事項委由高雄市政府
辦理

主    旨:公告本署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地面水體劃定水區及水體分類事項,並自即
          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高雄市鹽水港溪、鳳山溪、前鎮河、典寶溪、後勁溪及愛河之水區劃定及
          水體分類,本署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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