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75 期 40057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辦理海豐基地範圍內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相關事務之受託機關
主 旨:自即日起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海豐基 地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依「受委託 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海 豐基地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 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水措計畫審查, 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 ,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 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本署 93 年 10 月 29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79123A 號公告自本公告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