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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1040074973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75 期 400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3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
治措施計畫申請相關事務之受託機關

主    旨:自即日起委託科技部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
          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合稱受委託機關)依
              「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如附表)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
              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本署 91 年 12 月 31 日環署水字第 0910092324 號公告、92  年 3
              月 14 日環署水字第 0920018477 號公告、93  年 8  月 4  日環署
              水字第 0930052478 號公告、100 年 6  月 1  日環署水字第 10000
              45206 號公告、102 年 10 月 29 日環署水字第 1020093240 號公告
              與 104  年 4  月 13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28211 號公告自本公告日
              起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4  年 4  月 13 日環署水字
  第 1040028211 號公告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環署水字
  第 1091158267 號公告,自 109  年 9  月 14 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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