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48 期 48237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屏東縣政 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主 旨:公告本署委辦屏東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屏東縣轄管河川-率芒溪、枋山溪、楓港溪、保力溪、港口溪、十里溪、 石盤溪、九棚溪、港子溪、牡丹溪、里仁溪之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 本署委辦屏東縣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