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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1030108612C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48 期 482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6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苗栗縣政
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主    旨:公告本署委辦苗栗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苗栗縣轄管河川-苑裡溪、通霄溪、房裡溪之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
          本署委辦苗栗縣政府辦理。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環署水字
  第 1050095664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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