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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900210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0、7 條
旨:
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可依行
政程序法地 165  條規定,於職權範圍內,以輔導、協助等其他不具法律
上強制力之方法,促使其改善

主    旨: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
          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某食品製造工廠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於廠外
              水溝,再流至附近池塘之行為,如無水污染法治法適用條件,建議可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於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輔導、
              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使其妥善處理
              污水或要求不得任意排放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二、○局亦可就實際需要,考量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公告應管制之污染行為,以懲不法。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10  年 2  月 18 日環署水字
  第 110101529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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