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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900143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0、43、46 條
旨:
有關註銷、廢止事業單位之核准文件、許可證或工廠登記,其中涉及水污
染防治法令部分之疑義

主    旨:有關○府函詢○公司工廠登記(證)註銷、廢止相關事宜,其中涉及水污
          染防治法令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授益處分之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已有明定。有關該條第 1
              款「法規准許廢止者」部分,「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得廢止水措計畫
              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之內容計有: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罰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必要時
                ,得廢止許可證(文件)。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事業停工一年以上、已遷移、改變生產製程致無廢水產生
                等情形(如附件一),得廢止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
                )。
          三、另如事業之工廠登記(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或廢止,在符合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之情形下,主管機關得依
              職權予以廢止其許可證(文件)。
          四、另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後,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
              (污)水處理,應依本署 97 年 2  月 20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1379
              9 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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