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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800994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117 條
民法 第 820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53 條
土地法 第 34-1 條
下水道法 第 8 條
旨:
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土地所
有人眾多時,並得依民法第 820  條或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
              本,為 95 年 10 月 16 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新增規定,對於發布前已取得許可者,應於換發(合併展延)申請時
              依該辦法檢具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95  年 10 月 16 
              日後核發之許可證(文件),如縣市核可後發現未依新規定檢附,可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要求補正,未能補正者是否撤銷其許可證(
              文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得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二、有關社區專用下水道系統之定義,依據下水道法第 8  條第 2  項規
              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
              置專用下水道」,因不同開發目的所設置之專用下水道系統性質及對
              應管理方式不同,為茲區別,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中
              ,將私人新開發社區所設置之專用下水道略稱為社區專用下水道。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定義「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
              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
              地」,另依同條例第 53 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
              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
              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故其適用範圍應包含下水道法施行
              細則第 4  條所規定之新開發社區。
          四、至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關於土地所有權審查流程方式
              ,有關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須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
              文件影本,應由申請者確認是否適用該規定,如有則須依法檢附。主
              管機關如對「土地是否位於他人土地」仍有疑慮時,可洽當地地政單
              位釐清確認。如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且土地所有人眾多時,可
              依民法第 820  條或土地法第 34-1 條取得同意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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