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71 期 11024-11025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23 期 36-37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15-16 頁
公告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水污染防治有關事宜及第 26 條第 1 項查證工作之委託機構
主 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及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水污染防治有 關事宜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及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北、中、南三區「水污染 防治許可換發審查計畫」。因辦理本案作業需要,特委託該三公司執 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辦理水污染防治有關事宜及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之查證工作。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 申請審查辦法」第四十一條及「土壤處理標準」第二十九條所定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換發之書面審查、專家審查及現場 勘查。 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四、北區執行範圍包括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宜蘭縣、花蓮 縣、新竹縣及連江縣。中區執行範圍包括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 台中市、台中縣、雲林縣及金門縣。南區執行範圍包括南投縣、嘉義 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及 台東縣。 五、執行日期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北區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所在地:台北市大 安區四維路 198 巷 41 號 2 樓之 10 ,電話:(02)2784-418 8 。 (二)中區執行單位,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台中市 西屯區大墩 19 街 186 號 3 樓之 1 ,電話:(04)2329-3771 。 (三)南區執行單位,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新光 路 38 號 30 樓之 1,電話:(07)269-3828。 六、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地址:台北 市中華路 1 段 41 號,電話:(02)2311-7722 轉 2821 簡吟純技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