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37 期 6124 頁
委託指定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 定之查證工作
主 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水污染源科學儀器設備及蒐證 系統民間機構協力處理合作計畫」,因辦理本案作業需要,特委託該 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該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場所, 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執行區域包括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 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彰化縣、雲林 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 台東縣等 22 縣(市)。 四、執行日期自本公告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技佳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159 號 13 樓,電話:(02 )2759-8968 分機 15 。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地址:台北 市中華路 1 段 41 號,電話:(02)23117722 分機 2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