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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600019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有關委託社區或社區巡守隊辦理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之查證工作適法疑義
全文內容: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可否為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查證工
          作之對象。
          一、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規定,委
              託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執行同法第 26 條查證工作,該社區或社區巡守
              隊,自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民間團體」,即屬同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團體」
          二、上開委託事宜,仍請依本署 95 年 1  月 5  日以環署水字第 09500
              87091 號函,檢送「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辦理同
              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委託事宜涉及採樣之適法疑義討論會議」會議
              紀錄,第 1  案結論(諒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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