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49 期 35662 頁
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中壢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水污染查證事項
主 旨: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中壢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水污染查證事項 。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所屬中壢工業區辦理中壢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 統區域內水污染查證業務。 二、委託查證對象為依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 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本公告生效期間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