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自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起,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后 里及七星農場」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 放許可文件」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主 旨: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后里基地(后里及七星農場)範圍 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設置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基地(后里及七星農場)之事業且符合 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 及「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審查登記、變更及展延 ,均委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申請,應向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提出;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者, 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各項許可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 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相 關申請之審查、許可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四、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核復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治 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報知各該地方 主管機關,後續則由當地環保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查核發後,經 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文件不符相關規定者,該開發籌備處應即辦理補正 。 五、本公告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水字 第 1040019405 號公告,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4 年 4 月 13 日環署水字 第 1040028211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