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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500616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3、14、15 條
旨:
自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起,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后
里及七星農場」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
放許可文件」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主    旨: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后里基地(后里及七星農場)範圍
          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設置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基地(后里及七星農場)之事業且符合
              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
              及「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審查登記、變更及展延
              ,均委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申請,應向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提出;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者,
              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各項許可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
              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相
              關申請之審查、許可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四、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核復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治
              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報知各該地方
              主管機關,後續則由當地環保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查核發後,經
              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文件不符相關規定者,該開發籌備處應即辦理補正
              。
          五、本公告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水字
  第 1040019405 號公告,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4  年 4  月 13 日環署水字
  第 1040028211 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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