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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40064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161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0、45、46 條
旨: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
,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全文內容:一、旨揭基準係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訂定,並依同法第 160  條
              規定,下達下級機關。故本基準依立法體例係屬「行政規則」而非行
              政指導,復依同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
              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合先敘明。
          二、查本署歷年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行政罰鍰額度統計結果顯示,
              地方環保機關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嚴重污染案件(如繞流、排放
            有害健康物質等)多裁處法定最低額度新台幣 6  萬元最低罰鍰,不
              僅無法遏止此類案件發生,且有違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提供地方
              環保機關辦理。
          三、另據悉曾有嚴重污染案件發生,因地方環保機關均採最低罰鍰而遭檢
            調機關質疑案例,故此類案件亦涉及公務單位執法之行政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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