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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200184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6 卷 4 期 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3、14、15 條
旨:
委託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
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主    旨:委託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
          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設置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基地及路竹基地之事業且符合水污染防
              治法之事業定義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及「排放
              許可證」之審查登記、變更及展延,均委由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辦理。
          二  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項,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排放許可證」申請,應向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於公
              告生效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申請者,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
          三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項許可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
              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
          四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復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及排放許可登記事項報知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後續則由當地環保
              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查核發後,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有未符相關
              規定者,該管理局應即辦理補正。
          五  本公告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水字
  第 1040019405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2  月 6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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