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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 10300687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28 條
旨:
有關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管理分工,係依水源水質及容器、包裝
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分別由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食品衛
生管理法加以規範,與所標示之使用方式並無關聯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加水站販售之盛裝飲用水,如標示「應煮沸、勿生飲」其水
          質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
              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
              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爰此,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管理分工,係依「水源水質」及「容器
              、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分別由飲用水管理
              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加以規範,其法令分工與所標示之使用方式(
              如是否煮沸或生飲)無關。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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