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5 期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2 年春字第 17 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委託辦理 112 年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排放管道中 粒狀污染物採樣技術評鑑(比測)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 理 112 年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採樣技術評鑑(比 測)業務。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依法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 112 年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排放管 道中粒狀污染物採樣技術評鑑(比測)業務,自公告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國立臺灣大學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 號,電話:(02) 3366-8078。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地址:桃 園市中壢區民族路 3 段 260 號,電話:(03) 491-5818#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