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071 期 16409 頁
依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公告辦理環境檢驗測定機 構土壤及地下水檢驗數據品質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4 年 3 月 5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鑫聯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土壤及地下水檢驗數據品 質查核業務。 依 據:一、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