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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10400804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 條
旨:
有關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回收、清除、處理」之範疇,故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依該規定委託區公
所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
主    旨:貴局公告「委託○○區公所辦理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第 2  項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款第 8  目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本有執行該區占用
              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及張貼權責,合先敘明。
          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回收、清除、處理」之範疇,故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委託○○區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非合
              法委託,且所訂之「○○○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及「○
              ○○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亦未有相關
              委託規範。
          三、爰此,請貴局未來於檢討旨揭委託公告時修正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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