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 30 日期限,若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需處分
主 旨: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 30 日期限,是否 仍需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 ,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又依行政罰法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 失者,不予處罰」。本案請○○參依上述規定,依個案調查事實適用 法律。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9 年 9 月 25 日環署廢字 第 109116518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