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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10000457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旨:
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 30 日期限,若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需處分

主    旨: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 30 日期限,是否
          仍需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
              ,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又依行政罰法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
              失者,不予處罰」。本案請○○參依上述規定,依個案調查事實適用
              法律。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9  年 9  月 25 日環署廢字
  第 109116518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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