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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800351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27 條
旨:
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鴨,逾期未改善,不宜以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處分對象

主    旨:有關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鴉,逾期未改善,其所有人是否以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污染行為人於牆面上塗鴉,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規定,依法告發處分。惟環保機關無法即時取締污染行為人,欲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清除責任歸責由牆面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來清除塗鴉,然其所留下之塗鴉(牆面上噴漆等),似難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一般廢棄物,予以認定。請貴局依地方
              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訂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環境
              維護情況。
          二、另有關民眾建議對於違規塗鴉行為人應提高罰款乙節,本署已錄案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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